合肥eps线条 http://www.ahsiyong.com 最近,互换人生28年事件,网上的对许妈的诋毁谩骂,简直毁三观,辣眼睛,不知道什么样的人才会如此狠毒,如此低俗?要知道,恶意侮辱人格,恶意诽谤,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全国人民都希望查找真相,想知道28年是怎么回事?又是谁制造了这场互换人生事件?让两个家庭骨肉分离28年?这不是两个家庭的事情,而是社会公共事件。 无论生者还是逝者,都有对真相的知情权。只是犯罪分子和帮凶,作恶多端的人才害怕真相!只有那些见不得阳光的人,才会躲在阴暗里敲着键盘,去诋毁谩骂,侮辱他人。 如果有事实证据,你可以申冤起诉,光明正大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满嘴胡言乱语,像极了一只无头苍蝇和热锅上的蚂蚁,不知道自己到底要干什么?如果跟自己无关的事情,怎么这般丧尽天良,没有一点道德和良知,要去诋毁别人,从长相到学历,从能力到人品,把许敏说得一无是处,是怕真相出来,牵连自己吗? 这些不堪入目的截图足以让许妈去起诉了。对她进行人格侮辱,无端谩骂,为的是什么?是阻止真相大白吗?是害怕什么吗?如果不是,这样在公众平台公然辱骂他人,有何目的呢。 现在是法制社会,有被侵犯的人,可以去报警,起诉,去收集相关证据,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在网络平台上肆意妄为,嚣张跋扈,侮辱人格,这种是极其没教养,没人性的行为。使用暴力,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则构成侮辱犯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提供证据,如果收集证据困难,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许敏愿意割肝救子,足以证明其大爱、善良,不同情她也罢了,千万别在她伤口上撒盐呀!我们不站队,也不是谁的粉丝,只是一个有正义感,有正能量的人,只相信所见所闻,最真实的事实,仅此而已。 无论是事件当事人,还是作为旁观者,都希望知道事情的真相,不然,谁敢相信医院,谁敢在医院生孩子,孩子还会不会被换? 生而为人,请务必善良!善良是一个人的本性。某些人一次又一次的公然侮辱他人,是人性的缺失还是道德的沦丧?每个人的善良是有底线的,许妈不回应,不是软弱,不是好欺负,只是觉得没必要,喝咖啡的人,是不会与吃大蒜的人计较的,若还骂回去,真的降低了自己的身份。 江歌妈妈就一纸诉状告了张冬宁(女),判决结果已下达,张冬宁将在监狱里度过无数个日夜了,还是一名本科学生呢。网络不是泄愤的地方,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言,但需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如果有些人的做法真的超越了人性,希望许敏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其法律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虽然言论自由,但是绝不是纵容某些人犯罪的借口。 @南方姑娘紫晗如果你喜欢我的正能量文字,可以【点赞】【关注】【转发】,谢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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