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商贸网 “嘭”一声巨响,周薇(化名)感觉自己被使劲推了出去。巨响之前,周薇正骑着电瓶车闯红灯,母亲坐在后座,女儿站在前面踏板上,她们与一辆正常行驶的面包车碰撞。事故导致周薇5岁的女儿脑部损伤,抢救无效死亡。4月2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周薇提起公诉,法院于3月2日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车祸现场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视频截图 2020年12月9日,周薇骑电瓶车载着自己的女儿和母亲,并且未佩戴头盔。途经某十字路口时,在红绿灯刚刚变为红灯的情况下,她心怀侥幸试图通过路口,结果被正常行驶的一辆面包车撞飞。从公共视频看,当时电瓶车速度较快,碰撞之后,三人连人带车翻滚飞出去四五米之远。面包车司机在事故后立即下车上前查看情况,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目送三人被救护车带走。周薇回忆,她当天下午本计划骑电瓶车带母亲去医院检查身体,出发前5岁的小女儿突然说肚子饿,她拗不过,就表示带两人先去买点吃的,便骑车让母亲坐在自己身后,女儿站在自己身前踏板上,三个人坐在一辆电瓶车上出发。到一个十字路口时,周薇认为车流量不大,又试图“赶时间”,遂抱着侥幸的心理穿行。只听到“嘭”一声巨响,自己被使劲推了出去,脑子里突然失去意识,等重新缓过神来,周薇看到女儿额头上流着血,跪在旁边叫她,旁边是倒地的母亲和满地狼藉。三人被送去医院检查,从诊断结果来看,周薇和母亲只是几处骨折,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就可以恢复健康,令人揪心的是女儿的伤情。当时从现场爬起来时,女儿表面看起来只是额头被划破,询问后也说没感觉不舒服,只是脑袋略有点晕,甚至主动返回到电瓶车后座上催促母亲回家。可经过检查,医生告知家属,周薇5岁的女儿大脑内部已经损伤,需要马上做开颅手术。在进行了基础的伤势处理后,她被送往专业的儿童医院进行相关诊断和治疗,经检测确定,其所患的是创伤性脑损伤、脑疝以及其他由于车祸导致的并发症。由于当时的撞击过于猛烈,在经过一个月的抢救之后,这名5岁女童最终因伤势过重离开了人世。周薇悔不当初。她说:“我真的好后悔,如果再重新给我一次机会,我不论怎样都不会像那天那样骑车。我不应该骑电瓶车带这么多人,我不应该过十字路口的时候不看红绿灯。我当时应该停下来看一下的,那样的话,我的女儿也不会死了……”尽管受害人是自己的女儿,但是这场事故是因周薇不遵守交通法规,违规行驶造成,周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人周薇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周薇提起公诉。3月2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延伸阅读: 索赔85万!上海男子搭载好友遇车祸,对方身亡...法院判了 搭便车在生活中很常见 如果行驶途中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该如何划分责任? 上海崇明一七旬老人 搭乘好友无偿提供的车辆出游时 因交通事故葬送生命 老人儿子怒而将事故双方驾驶员 及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 近日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该案 搭乘好友便车却遭车祸 家属将三方诉至法院 2020年6月28日上午,被告一黄某驾驶一辆七人座的商务车载着徐某(71岁)、汤某、沈某等六名好友,去启东游玩。在启东市沿江公路农家乐门口,一处没有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与被告二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导致汤某及其他三人受伤,而沈某、徐某却未能幸免于难,于当日死亡。死者之一徐某就是原告徐先生的父亲。启东交警调查后,认定,黄某在没有信号灯路口,转弯没有避让直行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杨某在事故发生期间,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
徐某儿子认为,两驾驶员的过错导致了父亲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巨大损失及精神创伤,遂将黄某、杨某、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4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交强险及商业险以外的损失按照责任比例由黄某、杨某承担。 法院:系好意同乘 酌情减轻5万赔偿责任 经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黄某在本起事故中 是否存在好意同乘行为? 应否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原告徐某儿子徐先生认为: 双方存在普通的情谊行为,在长期交往中相互间存在无偿互助情形,不能仅以本次无偿搭乘出游为由而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徐先生还认为,即便认定为好意同乘,因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依法也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被告黄某则认为: 自己与徐某等人相约驾车出游,自己无偿提供服务,且负担燃料费、过桥费。黄某认为,基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应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 到底是否符合“好意同乘”情节?
△庭审现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被告黄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基于善意互助无偿搭乘徐某等人共同出游,系好意同乘行为。 黄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黄某具备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年检合格,无酒驾、无严重超载、超速及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章情形,主观上已尽到普通驾驶员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黄某的过错程度、赔偿总金额,按照社会良俗及公平观念,酌情减轻黄某5万元的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徐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3万余元;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徐某赔偿金、丧葬费等20余万元。
黄某赔偿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代理费等,酌减5万元,并与黄某事发后垫付的15余万元相抵扣,实际还应支付32万余元。
被告杨某赔偿原告代理费3000元。
什么是“好意同乘”? 本案的审判长崇明区法院副院长陈斌表示,“好意同乘”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黄某与其他几人交往密切,且黄某无偿提供服务,负担燃料费、过桥费。因此,黄某的行为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特征。对于减轻的赔偿金额,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法院最终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酌情减轻5万元赔偿责任。 还是那句话 遵守交规,谨慎驾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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