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商信息网 近日,由海东市乐都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侯某某犯强奸罪一案,经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对原判予以纠正,以被告人侯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加重了刑罚四个月。 被告人侯某某在一审审查起诉阶段主动投案、对自己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一审时,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定罪意见及量刑建议,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侯某某予以从轻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侯某某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海东市乐都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证据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遂依法提出抗诉。被告人侯某某在海东市乐都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海东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后提出上诉,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申请撤回上诉,系不真诚的认罪悔罪,且其上诉行为已启动二审程序,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遂依法支持抗诉,对其依法加重刑罚。二审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采纳了海东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对上诉人侯某某进行了改判,加重刑罚四个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并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其适用的条件是被告人真诚认罪悔过、自愿接受处罚,从而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助于增强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更好回归社会,但对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一审法院轻判,又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心存侥幸、不真诚认罪悔罪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将依法打击,适时提出抗诉,维护法律尊严,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来源:青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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